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節能產品政府采購實施意見浙江省財政廳、浙江省經濟貿易委員會、 浙江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轉發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節能產品 政府采購實施意見》的通知 浙財辦字〔2005〕10號 各市、縣(區)財政局、經貿委(經委、經貿局)、發改委(計委、計劃局)、政府采購管理辦公室,省級有關單位: 現將《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節能產品政府采購實施意見>的通知》(財庫〔2004〕185)轉發給你們,并提出以下補充意見,請一并貫徹實施。 一、節約能源是我國家的一項長期戰略方針,也是緩解當前我省能源短缺、環境壓力和建設生態省的重要措施。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要從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的高度,提高對采購和推廣節能產品的認識,帶頭采購和使用節能產品,充分發揮政府采購的宏觀調控作用,大力倡導節約能源資源的生產和消費方式,帶動和增強全社會的資源憂患意識和環境意識,加快建設節約型社會,促進我省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協調發展。 二、全省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以下簡稱采購人)政府采購時,應當優先采購節能產品,不得采購“能效指標”不達到國家標準的高能耗產品。 三、各級財政部門在審查涉及節能產品項目的政府采購預算時,應當充 分考慮節能產品的價格因素,實事求是地安排好預算資金,鼓勵和支持采購 人積極采購和使用節能產品。 四、采購人或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在組織實施采購活動時,在采購文件(包括招標、談判和詢價文件)中應載明對產品的節能要求,并把節能作為一項重要的評審因素,在評標(或成交)標準中予以明確體現。凡納入“節能產品政府采購清單”或高能效的產品應給予適當加分,但加分總值原則上不超過“價格分”的10%為宜。 五、本通知所提意見自2005年7月1日起執行。
附件: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節能產品政府采購實施意見》的通知
二〇〇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節能產品 政府采購實施意見》的通知 財庫〔2004〕18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發展改革委(計委)、經貿委(經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發展改革委,黨中央有關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辦公廳,高法院,高檢院,有關人民團體: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開展資源節約活動的通知》(國辦發〔2004〕30號),發揮政府機構節能(含節水)的表率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財政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制定了《節能產品政府采購實施意見》,F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節能產品政府采購實施意見
二〇〇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節能產品政府采購實施意見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開展資源節約活動的通知》(國辦發〔2004〕30號),發揮政府機構節能(含節水,下同)的表率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現就推行節能產品政府采購提出如下意見。 一、采購節能產品對于降低政府機構能源費用開支,節省財政資金,推動企業節能技術進步,擴大節能產品市場,提高全社會的資源憂患意識,節約能源,保護環境,實現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各地區、各部門要高度重視,加強組織管理和監督,確保節能產品政府采購工作落到實處。 二、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以下統稱“采購人”)用財政性資金進行采購的,應當優先采購節能產品,逐步淘汰低能效產品。 三、財政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綜合考慮政府采購改革進展和節能產品技術及市場成熟等情況,從國家認可的節能產品認證機構認證的節能產品中按類別確定實行政府采購的范圍,并以“節能產品政府采購清單”(以下簡稱“節能清單”)的形式公布。 節能清單中新增節能認證產品,將由財政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以文件形式確定、公布并適時調整。 四、中國政府采購網(http://www.ccgp. gov.cn/)、中國環境資源信息網(http://www.cern.gov.cn/)、中國節能節水認證網(http://www.cecp.org.cn/)為節能清單公告媒體。為確保上述信息的準確性,未經財政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允許,不得轉載。 五、節能清單中的產品有效時間以國家節能產品認證證書有效截止日期為準,超過認證證書有效截止日期的自動失效。 六、政府采購屬于節能清單中產品時,在技術、服務等指標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采購節能清單所列的節能產品。 七、在政府采購活動中,采購人應當在政府采購招標文件(含談判文件、詢價文件)中載明對產品的節能要求、合格產品的條件和節能產品優先采購的評審標準。 八、采購人或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未按上述要求采購的,有關部門要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予以處理,財政部門視情況可以拒付采購資金。 九、本意見采取積極穩妥、分步實施的辦法,逐步擴大到全國范圍。2005年在中央一級預算單位和省級(含計劃單列市)預算單位實行,2006年擴大到中央二級預算單位和地市一級預算單位實行,2007年全面實行。在實施中,各級政府和預算單位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提前執行本意見相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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